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地板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FLOORING ASSOCIATION,简称:ZJFA。
第二条 性质:浙江省范围内地板有关的生产、加工、流通、教学、科研、消费等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本团体接受浙江省林业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浙江省的地板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我省地板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杭州市留下镇小和山路98号(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参与有关行业产品标准、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的制定;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内相关团体及国际民间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地板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教学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地板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教学等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专业大户;与地板相关的政府管理人员、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三)对地板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名望的专家、领导、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胞及外籍侨胞,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于促进浙江地板的发展;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劝告不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理行使本条规定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受会长委托的有关事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
(一)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在会员单位比较集中、产业集群地区,有条件组织协会工作的区域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主要负责人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应得到协会批准。
(三)分支机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所有会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支机构应围绕协会年度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